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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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建筑工程合同应的程序 怎样加强施工合同风险防范

添加时间:2021年9月2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shtjfls.com/

  徐德霞,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徐德霞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应的程序

一、订立建筑工程合同应有哪些程序


1、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接受中标通知书。


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谈判。


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二、怎样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对于协议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对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订立建筑工程合同应有哪些程序”问题进行的解答,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程序包括接受中标通知书、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草拟合同专用条件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怎样加强施工合同风险防范

一、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加强对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合同项目发包主体的审查。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最好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的合同条款。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并与项目经理部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有时业主会在未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条件苛刻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条款往往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由于此时施工企业所处的境地十分被动,因此要尽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坚持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尽可能修改完善,规避风险。


二、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取得合同资格后,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如经营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实质内容审查时,对有关的条款内容应引进足够重视。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约定的风险,如开工时间约定以开工报告之日起算,合同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好有封顶条款,对工期保证金的处罚约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数日全额扣罚。要注意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防范,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尽量不要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争取约定默认条款,保修金条款应明确约定分期扣回的时间和比例。注意对通用条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关系,化解通用条款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运用通用条款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内部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为主进行合同谈判。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周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存有侥幸的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规定,不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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