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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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无法进行能索要余下款项吗?未支付技术转让费还能继续使用专利技术吗?

添加时间:2019年5月9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shtjfls.com/

  徐德霞,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因委托人不配合导致技术咨询项目无法进行,能索要余下款项吗?

技术咨询合同是工程领域内常见的一种合同,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技术咨询,但技术咨询项目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事情,要是任一方不配合必然导致无法顺利进行下去,这时责任人必然要赔偿损失。当因委托人不配合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下去了,受托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要做以下工作:


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


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但是实践中,委托人由于疏忽大意、认为不值得等原因,有时会不愿意继续配合下去,导致项目无法进行,这必然会导致受托人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想要拿到剩下报酬,往往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了。


事实上,委托人不配合导致违约要担责:


合同法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说白了,就是委托人你可以任性,但剩下的钱,还是要给的,否则,受托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由委托人承担的,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


因此,要是委托人不配合的情况,受托人应该出函等说明情况并要求赔偿,既能敦促委托人履约,又能为日后起诉维权保留证据,一举两得。倘若未付款项大、案情复杂的。



受让方未支付技术转让费,还能继续使用专利技术吗?

专利技术是可以转让的,不少人发明专利技术就是为了转让技术来获利,但有些时候,专利技术已经转让出去了,对方仍没有付钱,这时让与人是否继续使用专利技术,要看实际情况来定。


在实践中,让与人和受让人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后,让与人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专利技术:


在双方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后,让与人已经将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受让人,其权利归受让人所有,未经同意受让人同意,让与人不能再继续使用原专利技术,这与受让人是否付钱没有必然联系。


一般情况下,让与人想要会继续使用原专利技术的,不是在转让合同中有约定,就是与受让人重新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协议,来获得继续使用的权利。


同时,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让与人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效力,且除了转让合同又约定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人承担。


总而言之,让与人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未经受让人同意,是不能再继续使用原专利技术的,否则皆有侵权的法律风险。


当然了,要是受让人没有按时付款,且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付款的,让与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届时就可以继续使用原专利技术了。


事实上,大部分的专利技术交易,都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买卖,在签订转让合同后,一档付款,另一方就转让手中的专利继续,较少会出现未付款的情况。要是在专利技术转让交易中,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可以先咨询专业合同律师后,在做打算,最好不要擅自行事,避免发生必要的法律纠纷,造成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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