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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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目标与特点有哪些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添加时间:2021年9月17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shtjfls.com/

  徐德霞,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目标与特点有哪些

1.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目标


合同管理直接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合同管理目标包括:




1.1.1保证项目三大目标的实现,使整个工程在预定的成本、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目标。


1.1.2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都感到满意,合同争执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业主对工程、对承包商、对双方的合作感到满意:而承包商不仅取得了利润,而且赢得了信誉,建立双方友好合作的关系。工程问题的解决公平合理,符合惯例。这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对合同管理的要求。


1.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


1.2.1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元性


多元性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而承包单位则涉及专业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加工、以及银行、保险等众多单位,因而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都要通过经济合同来体现。


1.2.2内容庞杂、条款多


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建设项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合同中除一般条款外,还包括特殊条款,并涉及保险税收、专利等多项内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1.2.3合同生命期长


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的。工程合同不仅包括施工期,而且包括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以及保修期,所以一般至少两年,长的可达5年或更长的时间。合同管理必须在这么长时间内连续地、不间断地进行,从领取标书直到合同完成并失效。


1.2.4合同的多变性


由于工程过程中内外的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合同条款的修改,有些大型工程合同实施中的变更能有几百项,合同实施必须按变化了的情况不断地调整,所以这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是动态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变更的管理,做好记录,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主体不明


这是指签订合同时,对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的信息描述不准确、不详细、不完整,名称信息错误,例如: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写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等,甚至直接写成某某公司;自然人姓名写俗称,合同上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名字写的是同音字等;地址未写、写错,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上的不一致;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的不一致;避免以上错误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作为合同的附件附在合同后。




还有一类主体不明,就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并非法律明确认可的主体,或其法律地位不明的主体。例如:张三工程队、李四施工队,这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往往争议很大,各地法院的处理措施也大不相同,避免的办法是不要与这类主体签订合同。


2、承诺没有


这个问题与上一篇文章提到的问题相同,即未将双方在前期协商谈判中已承诺的事项写在合同中,这个问题很奇怪,但很普遍。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认为整个行业都在这样的做,没有必要写,或认为写不写都一样,大家都这样做。例如:施工方承诺垫资施工,垫资施工的条款却未写在合同中;其次,国内做生意,大部分靠的是人脉、关系,很多人为了做成生意,竭尽所能,让另一方感觉双方已是朋友,没有必要严格审查,斤斤计较,容易失和气,和气生财;第三,传递失效,两个老板谈的内容,下面的员工不清楚,负责的员工找个模板就把合同签了;第四,自己认为承诺事项违法,不能写在合同中,实际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国家对经济活动逐渐从管控到放松,很多事项均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而且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典型的就是垫资条款。


3、前后矛盾


这个问题好理解,就是前后条文相互矛盾。这在只有2、3页纸的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心的问题,这没什么好说的,尽心啦。还有一个原因,各部门在审阅时,只关注跟自己部门有关的条款,并将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却未注意到与其他条款冲突的问题。在多达十几页甚至几十页、上百页的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施工合同的专项条款中约定了结算条款,又在合同附件《工程预结算办理协议》中约定了结算条款,而前后的约定又是相互矛盾的。由于这类合同往往纷繁复杂,参与实施的部门众多,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很大。避免问题的办法是,这类合同大多数是采用的标准范本,范本本身出现矛盾的概率较小,出现矛盾是各部门在修改过程中造成的,所以各部门在修改完合同后,应进行各部门统一参加的协商讨论会,在会议中各部门将其修改的条文在会上予以明确,最后统一由公司的律师或法务人员进行修改。还有一种情况是人为造成的,例如:施工合同在备案时,有些地方的备案部门不允许修改示范文本,发包方利用签约前的优势地位,将合同文本的某些条款修改的有利于自己,示范文本不能改,只好在双方签订的专属条款或附件中加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应明确约定合同文本之间适用的优先次序。


4、顺序混乱


绝大多数合同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的时间顺序来写,为了强调和突出合同履行中的某一项问题,可以将该条文突出于合同的其他条文,如采取放大字体、加黑等措施,要避免采取将该条文放在最前、最后等办法。回到顺序混乱问题的本身,之所以要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笔者见过很多不按合同履行时间顺序制作的合同,这类合同首先让人理解困难,其次,让具体实施人难以实施。例如:采购水泥的供货合同,合同中已注明送货到工地,但在文本中将验货和检验方法写在运输方式之前,就极易让人产生误解,也让具体负责实施的人产生是在送到工地后验货和检验,还是在装车时就要验货和检验的疑问。


5、权利义务不清


这类问题的突出表现有对合同中的同一行为,在规定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规定一遍,在规定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又规定一遍,造成合同在实施中,不清楚该行为应由谁来具体实施。例如: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发包方应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又规定施工方负责协调周边关系,那周边关系到底应由谁来负责呢因周边关系未协调好,造成的延误工期应由谁承担呢


6、节外生枝


这个问题是指对某一问题已在合同条款中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又在另一条款中作出相反规定,而且往往该条款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重点协商的条款。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中约定由出卖人送货到工地,又在运输条款中约定由买受人雇佣车辆。


7、违约无


这是一个通病,在无律师参与的合同中,大量存在,协议双方关注的是谁干什么,即履行什么义务,而对一方未履行义务,如何处罚,往往缺乏关注。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协商阶段,双方关系融洽,羞于谈此,谈此,似乎显示了对于对方的不信任。违约无,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违约约定的处罚措施,不足以补偿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例如:一个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约定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为每迟延交付一天支付违约金2千元,假如迟延交付100天,也仅支付违约金20万元,能够补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吗


8、管辖送对方


这主要是针对掌握签订合同主动权一方而言,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可约定合同履行地、一方所在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掌握合同主动权的一方完全可利用该条款将发生纠纷的诉讼管辖地约定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笔者见过不止一份合同,掌握完全合同主动权的一方,将管辖权送给对方。例如:供货合同,供货方即出卖人在广东,购买人即买受人在陕西,约定的管辖地为广东,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则买受人需去广东诉讼,即使排除地方保护,买受人也加大了自己的诉讼成本,而我们知道,在目前国内,除少数产品外,绝大多数商品,购买人即买受人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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