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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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项怎么区分 建筑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2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shtjfls.com/

 徐德霞,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条款项怎么区分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以上的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合同条款的类型,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过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心中的疑惑想必也有了解答。如果您在合同条款方面还有其他什么法律问题,您可以在的法律知识栏目进行查询,或者直接来电咨询网站在线律师。




建筑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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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的处理方式,应由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


3、因甲方的原因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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